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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分会章程

作者: | 发布日期:2019-10-23 01:0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团体会员,遵守校友总会规定,接受校友总会指导,独立开展本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由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校友会与国内外校友会之间的联系,增进校友情谊,促进校友与母校在科研、学术、人才、商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成长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南楼8层8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外宣传母校的发展和成就,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联谊活动,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出贡献;

(三)凝聚校友资源,为国家和母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做好实现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的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聘请的客座教授和授予的名誉教授等,只要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都可以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四年,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理事会,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上届理事会组织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每届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问题需理事会决定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四)推举顾问、名誉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组织校友会新春团拜会;

    (八)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召集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办理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召集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初稿,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工作情况;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友分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经办本会的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组织及海内外校友的密切联系;                   

    (三)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返校、参观、访问等事宜;

    (四)协助办好校庆活动;

    (五)组织编辑校友通讯录等资料;

    (六)办理其他为母校发展、增进校友之间联络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学院日常办公经费拨款;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管理、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二) 发生分立、合并;

  (三) 自行解散等其他应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分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